81.“秦岭六宝”指的是哪些动物?
答:大熊猫、金丝猴、朱鹮、羚牛、金钱豹、林麝。
82.市民观鸟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保持适当观赏距离;不追逐,不驱赶,不引诱,不干扰鸟儿正常生活;发现鸟儿进行筑巢或育雏时,只可远观,不可接近;绝不可采集鸟蛋和捕捉野鸟;不轻易告诉他人珍稀鸟类的繁殖地和取食地;将垃圾随身带走,不破坏鸟儿栖息地的环境。
83.什么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答: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濒危植物。
84.西安市自然分布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有哪几种?
答:据统计,西安市分布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2种,分别是:红豆杉、独叶草。
85.西安市自然分布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有哪几种?
答:据统计,西安市分布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8种,分别是:秦岭冷杉、太白红杉,大果青扦、连香树、水青树,野大豆、翅果油树,水曲柳。
86.西安市自然分布的省重点保护植物有哪几种?
答:据统计,西安市分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20种,分别是:中麻黄、假百合、延龄草、庙台槭、马蹄香、秦岭藤、粗糠树、秦岭党参、星叶草、小丛红景天、甘遂、穗状狐尾藻、秦岭黄芪、羽叶丁香、翼蓼、太白乌头、秦岭米面翁、秦岭岩白菜、漏斗泡囊草、假繁缕。
87.保护野生植物与我有关吗?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即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88.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几个级别?
答: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89.可以随意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吗?
答: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90.可以随意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吗?
答: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取得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限额制度。
9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可以进行买卖吗?
答: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92.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何进行审批?
答: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售或者收购的野生植物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以出口吗?
答: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禁止出口未命名的或者新发现的野生植物。
94.可以随意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吗?
答: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采集证或者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购买证明;木材检查站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有权暂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在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95.外国人可以在我省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吗?
答: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6.未按规定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怎么处罚?
答: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7.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怎么处罚?
答: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98.外国人非法在我省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的,如何处罚?
答: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采集、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9.非法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会触犯到刑法吗?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可定性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对不认真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